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计财发[2012]462

各学院、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南京农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        

20121229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财处是学校票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的申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对外经营业务活动,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票据领取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开票行为和领用票据的管理负责,监督开票人按规定出票,督促开票人及时上缴票款、缴销票据。

第四条 开票人负责据实开票,按实缴款,保证领用票据安全完整;开票任务结束后及时缴销票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和手工)》、《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和手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江苏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第二章  票据的申购、印制和保管

第六条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计财处及时向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省市税务机关申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七条 申购的票据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八条 计财处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核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避免错记、漏记、丢失等问题的发生。

票据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经手的票据负责。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 对已开具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保存期满后,应主动到票据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保管手工开具的票据,应按照票据封皮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保管计算机打印的票据应当按固定份数和票号的顺序将存根联装订成册,并比照手工开具的票据封皮的内容要求自行制作封皮,填写相关内容。

第三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分机打票据、手工票据两种),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等非税收入项目时开具的凭证。

凡国家规定或《收费许可证》上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项目,均可使用此类票据。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委托培养费、函大夜大电大网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收费许可证》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学校专用于上缴财政部财政专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手工),适用于各类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1.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支付给其他单位,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服装费等。

3.上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其他财政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税务发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江苏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 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或税务)和校计财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印刷各种票据作为收费凭证。

第四章票据的领取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活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省物价局以及税务部门等规定进行,分类使用不同种类的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活动进行前,各有关单位应向学校计财处提出申请,领取相应票据。

领用单位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领用票据数量、种类等,由领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计财处审批。

计财处票据管理员按规定登记票据领用情况,发放相应票据;领用人接受票据后,现场清点、检查票据,如有缺页、漏号、重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领用到票据后,票据管理员应现场在票据收据联或发票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票据的使用、保管和核销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在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接受服务支付的款项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出具相应票据。

第十七条 票据领用单位必须在发生收费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票据。未发生收费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八条 以下几种资金形成学校收入,原则上不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入账。

1.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2.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

3.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4.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学校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

第十九条 开票时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填开,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学校相应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条 开具票据后,如发生全额退款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票据并注明“款项已退”字样;发生部分退款或票据填写错误,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于当日缴库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或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一本票据使用完毕,开票单位必须按票据封皮规定内容据实填写。

第二十三条 票据用完或收费结束后,票据领用单位应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当年领用的票据,不论是否使用,一律在当年1220日前到校计财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严禁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领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学校计财处,经校相关部门核查后,丢失票据单位按要求在相应级别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票据的单位负责人和保管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票据的管理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所领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或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六章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 自行印制票据,擅自购买非法票据;

2. 私自收费不使用南京农业大学正式票据或使用外单位票据;

3.转让、出借、虚开、代开、涂改、串用、拆本使用票据;

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

5.伪造、使用伪造的票据印章;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票据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31印发

 

文章作者: 发布人:校办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