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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实行教育专项经费执行绩效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实行教育专项经费执行绩效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计财发[2011]150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加大对关键时点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切实提高我校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实行教育专项经费执行绩效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实行教育专项经费执行绩效奖励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实行教育专项经费执行绩效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加大对关键时点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切实提高我校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在我校教育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加快经费预算执行进度,最大可能地获取教育部绩效奖励基金。

第三条  我校预算执行绩效奖励基金来源于教育部绩效奖励基金。该基金的获得取决于我校教育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的共同努力,如果由于我校教育专项经费执行进度未达到教育部要求,我校未能获取教育部绩效奖励基金,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专项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纳入部门预算的列“205教育”科目的所有一般预算财政拨款项目,包括发改委基本建设经费、高校修购专项经费、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211工程专项经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台华侨学生招生补助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奖励的参评对象为我校教育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采用“预算执行率”及项目建设执行绩效情况来考核我校教育专项经费支出使用情况,“预算执行率”是指截至统计月份已执行预算(已确实形成支出)占全年预算总额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按月计算,反映预算执行进度。计财处每月以“南京农业大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简报”的方式公布预算执行率。

第七条  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的办法,截至每年63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60%的部门(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20%;截至每年93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85%的部门(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30%;截至每年122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100%,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50%

截至每年122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100%的,取消当年预算执行绩效全部奖励资格。

第八条  截至每年930日,各个教育专项支出预算执行率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教育专项经费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于每年4月上旬向计财处提交上一年各相关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绩效评审的相关材料,学校计财处于每年4月中下旬组织有关专家对我校上一年的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十条  我校预算执行绩效奖励基金于次年5月一次性下达,具体额度为不超过我校当年获得的教育部绩效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我校教育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获取的绩效奖励基金应主要用于本部门(单位)的管理、发展和相关子项目的奖励,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相统一的原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计财  教育经费  绩效奖励  暂行办法  通知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67印发

 

 

 

 

文章作者: 发布人:校办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