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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计财发[2010]374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南京农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校计财发[2008]379号)做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计财  大额资金  管理  补充规定  通知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1印发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南京农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校计财发[2008]379号),现对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补充规定如下: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大额资金使用是指一次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各类支出。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大额现金支出等,其中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学校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的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是:

一、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

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由协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依次经校领导、协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然后由校长审批。

三、对符合“三重一大”制度中规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党发[2005]15号)执行。

大额资金使用,应根据上述分级授权,逐级审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文章作者: 发布人:校办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