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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执行细则

B南京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执行细则

校教发[2010] 410

2011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要求,修订本执行细则。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三)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不低于600分;

(五)英语专业的学生其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50%;

(六)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具体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学校规定要求者;

(四)大学外语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负责对本院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一并交教务处复核;

(二)校学士学位审核委员会听取并审议教务处关于学士学位资格复核的情况报告,并向校学位委员会负责报告。

(三)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校学士学位审核委员会报告的情况进行评议、审核,并做出决议。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为结业处理者,允许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所需课程,其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二条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但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受理。

第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再受理补授学士学位事宜。

第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学位授予事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执行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0级本科学生起施行,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章作者: 发布人: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