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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 引导和鼓励我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财教[2011]510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我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可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被批准入伍的我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第五条  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我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七条  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第八条  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政策宣传。由南京农业大学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各学院,在学生中深入开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2. 每年1015日前,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我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每年1031日前,学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我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每年1231日前,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次年115日前,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我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公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名单。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 每年退役复学的原我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1. 建立南京农业大学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在校生个人信息系统。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2.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3.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我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

文章作者: 发布人: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