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南京农业大学会议费报销规定》、《南京农业大学培训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南京农业大学会议费报销规定》、《南京农业大学培训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校计财发[2014]254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报销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南京农业大学会议费报销规定》、《南京农业大学培训费报销规定》,并经20147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2.南京农业大学会议费报销规定

      3.南京农业大学培训费报销规定

 

 

南京农业大学        

2014712

 

 

 

 

附件1

南京农业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超出标准的支出费用自理,乘坐不达标准的火车按所乘车票金额的40%计发补助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其余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飞机票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租赁车辆出差管理办法按照学校公务用车规定执行,报销时必须提供学校统一印制的用车审批单,同时提供租车费用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执行的限额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报销,可按其出差期间住宿费票据及实际住宿天数平均计算。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报销差旅费及补助时须提供书面说明和对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到六合、高淳、溧水、江浦农场、白马基地、土桥基地,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外埠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以下报销方式可任选一种:1、每人每天包干使用80元补贴,不再报外埠市内交通费;2、实报实销外埠市内交通费,外埠出租车费与外出地差旅同时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期间,不计算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第六章  会议、培训、实习、借调、调动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

(一)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规定(第一至第五章规定)报销。

(二)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三)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凭住宿费、伙食费发票、会务费等有关正式票据,在规定限额内实报实销,取消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经主管部门批准,到外地参加学习培训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在上述规定限额内凭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据实报销

教职工经批准在南京市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得住宿,每天分别给予5040元的伙食和交通补助;确需住宿的,住宿费凭据实报,每天给予50元的伙食补助,共可报销不超过80元的(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借调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借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正常出差标准减半发放,借出单位不得再给予补助。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每月限报一次往返差旅费,但须在备注栏注明借调外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外地实习期间,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学生实习城市间交通,参照其余工作人员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二)学生生产实习补助:到六合、高淳、溧水、江浦农场、白马基地、土桥基地,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离开南京市赴外地实习,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计发。

(三)为便于各学院安排学生实习,简化实习补助费发放手续,实习补助费可由学院在上述标准内,根据实习学生人数和实习天数,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教学、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等出差,经导师同意可以视同学校工作人员,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比赛、夏令营等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按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可凭有效票据在限额标准内报销城市间发生的火车票(从当日晚8点至次日晨7点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轮船三等舱及以下船票;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探亲差旅费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人事部门规定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五)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出差,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不补)。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三十三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办理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有效凭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包括出差期间的火车车票、轮船船票、飞机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汽车车票等。

(二)住宿费票据,包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发票。

(三)市内交通费票据,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共汽车票、地铁票、出租车票等,限额包干内可不提供,也不得另行报销。

(四)其他相关票据,包括出席会议的会议费、会务费发票;订票的订票费发票;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发票;交通意外保险费发票等。

 第三十五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并填写票据丢失报销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单位或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全程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对长期、连续出差超过30天及以上,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计算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推行公务卡后,差旅费等支付须按公务卡的使用要求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会同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普通套间)

正副厅级、教授及正高职称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陕西

800

460

320

100

33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4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5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6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件2

 

南京农业大学会议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类会议,即由学校、各学院(部门)等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组织召开的各种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项目结题验收会等。

第三条  我校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按国家四类会议的要求,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的四类会议的标准,我校会议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定为450/人·天,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综合定额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发票外、还应提供审签完备的《南京农业大学会议费报销审批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我校目前主要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为主, 待学校推行公务卡后,可以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旅游; 不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学术交流会、科研项目研讨会、课题项目验收结题会等,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议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报销规定未涉及到的关于会议计划、审批、组织、会期、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遵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计财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会议报销审批表

 

申请单位

 

会议日期

 

 

会议名称

 

 

 

会议天数

 

会议地点

 

 

参会人数

 

经费列支项目

 

 

会议开支明细

 

费用类型

金额(元)

说明

 

场租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

 

 

 

文件资料费

 

 

 

其他费用

 

 

 

  

 

 

 

经办人

    签名:               日期:

 

项目负责人审批

    签名:               日期:

 

部门(院系)审批

    签名:               日期:

 

校领导审批

    签名:               日期:

 

报销审批程序:1.学校层面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2.机关处室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单位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3.学院、实验室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4.科研项目组织召开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审批;5.需附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6.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待学校推行公务卡后,可用公务卡结算。

 
 
 

 

 

 

 

 

 

 

 

 

 

附件3

 

南京农业大学培训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学校承担的,使用学校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选择在校内或南京市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每人每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

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在校内或南京当地组织的培训,各项费用支出,不包括上述住宿费、伙食费,综合定额标准为160/人·天。

第八条  国家规定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国家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国家规定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条  严格培训费报销审批制度。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单位领导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机关处室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单位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院、实验室、直附属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由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南京农业大学培训费报销审批表》(见附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签收单应包括讲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联系地址、工作单位、职称、讲课费发放金额和标准、银行卡号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目前主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待学校推行公务卡后,可以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收取培训费的,应按规定汇总计财处收费科报江苏省物价局备案,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报销规定未涉及到的关于培训计划、审批、组织、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遵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计财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培训费报销审批表

申请单位

 

培训日期

 

培训名称

 

 

 

培训天数

 

培训地点

 

参训人数

 

经费列支项目

 

培训支出明细

费用类型

金额(元)

说明

场租费

 

 

讲课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

 

 

培训资料

 

 

其他费用

 

 

 

  

 

 

经办人

签名:               日期:

项目负责人审批

签名:               日期:

单位(院系)负责人审批

签名:               日期:

校领导审批

    签名:               日期:

         

报销审批程序:1.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单位领导审核并报主要校领导批准;2.机关处室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单位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3.学院、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培训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4.科研项目组织召开的培训,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审批;5.需附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6.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待学校推行公务卡后,可用公务卡结算。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714日印发

文章作者: 发布人:校办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