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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计财发[2009]251

各学院、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司函[2006]86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农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计财  印发  收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728印发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司函[2006]86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和经物价局批准备案的培训费、代办费以及各项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三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定项目、任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否则,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负。

第四条  如有新增加收费项目,必须先备案,后公示,然后再收费。具体操作步骤:首先由各收费单位向计财处提出收费申请,并提供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计财处根据不同情况到省物价局进行报批或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属于事业性收费及代收费的项目使用财政收据,到计财处领取;属于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使用税务票据,到财税科领取。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收费、报名考试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一)本科学生学费收费管理

1、本科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前,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建行龙卡中有,扣款时学生须在建行“龙卡”上存入高于住宿费和代办费标准1元以上的金额,计财处通过收费系统进行转帐扣费,并将在9月底发放收费收据(费用全部交清者)。

2、原则上,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交齐学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如学生不能按时交齐有关费用,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学校认可,否则视为无辜欠费,不能注册,学校有权暂停为其提供正常的学习生活等服务。

3.本科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教务处正式文件为准),依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学费和住宿费(月标准为年学费、住宿费标准除以10计)。学生助学贷款、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学费减免等,计财处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审核无误后,先作发放,再作扣费处理。原则上应先交学生欠费。

4、学生复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跟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工学院转入的,由学生自己结清在工学院的费用,按转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费;转入工学院的,学生应缴清在本部时的全部欠费,再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5、部分学生,由于专业要求,须转入异地学习的(如:无锡渔业学院),在离开本部前,必须缴清本部所有费用。

6、缴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按规定退费。休学时已缴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如收费标准不变,不用缴纳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纳。休学前不论在校时间长短,均不重复收费。

7、对于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费。

8、本部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包括农科转非农、非农转农科,转强化班)均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费,实行多退少补。

(二)研究生学费收费管理

1、研究生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或新生报到)时,将学费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建行“龙卡”中,由计财处发出指令,划款收费;学生也可自行通过校园卡系统的圈存机自助缴费;

2、欠费研究生不得参与校内各项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并停发助研津贴,研究生院对欠费生不予办理注册、选课、论文答辩、离校等手续。

3、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先行缴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等。

 第七条 住宿费按学年根据收费标准收取,如遇学生因特殊情况须变更的,比照第六条第(一)本科学生学费收费管理条例执行;

(一)办理走读的学生,须按照规定,提前向学工处宿管科提出申请,计财处根据获准学生名单,不再收取住宿费。

(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院提出住宿申请批准后,先缴清住宿费,再安排住宿。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开办各类培训班,经过备案批准后,当年有效。次年无论培训内容和收费标准有无变化,必须重新报批备案。

第三章  代收费

第九条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

第十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生教材原则上仍由学校统一代办(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在新生入学时预收,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对于没有领取教材的学生,计财处根据教务处教材科统计名单统一退还。

(二)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按规定代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收费标准每生不超过20元。

(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统一为学生代办军训服装。军训服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按实际采购价格收取费用。

(四)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等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公寓用品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按实际采购成本收取费用。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第十一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

(二)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丢失、损坏上述证、卡的,学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三)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离校学生查阅学生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

(四)资料复印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得收取费用;

(五)高校医院收费。按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接种服务,学校为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代收;

(六)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须报经物价局备案批准。如需变更收费标准,应向计财处提出申请,到省物价局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由产学研合作处财税科统一核算。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送缴校相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上公布,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牌中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作者: 发布人:校办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