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02年4月11日,第七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多渠道培养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精神,特修订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总 则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下述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一、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
1.基本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报名办法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半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申请者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个人简况直接或以信函方式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名,领取“南京农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表”,于每年5月30日前或11月30日前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最后学历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
(4)申请者所在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5)两位专家(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3.基本条件审核
我校将根据申请者的材料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及其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的成绩进行审核和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签发资格认定书,作为在我校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自资格认定之日起,申请者在四年以内通过我校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达到所申请专业规定的学分。跨学科申请者,需补修所申请学科至少两门本科必修课程。
取得学分的办法:(1)申请者来我校按研究生修课的办法取得学分。(2)第一外国语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获得学分。(3)国务院学位办指定的学科或专业需参加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综合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者在我校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及其考试中如有一门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此次申请无效。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修满学分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者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论著等。重复使用同一内容取得学位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学位。
(2)学位申请
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申请者应提交正式学位论文三份(需隐去导师姓名和致谢部分)。论文格式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3)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应在论文答辩二个月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的答辩秘书送阅。论文评阅人由研究生院聘请,论文评议采取“盲送”方法。论文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不
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4)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应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二、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
1.基本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2.报名办法
申请学位报名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半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申请者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个人简况直接或以信函方式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名,领取 “南京农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核表”,于每年5月30日前或11月30日前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最后学历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3)硕士论文摘要(复印件);
(4)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三份);
(5)有关论文、专著的原件及复印件;
(6)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者所在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8)两位专家(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书(寄送加印密封)。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3.基本条件审核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研究生院、所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授权点专家的认定,对资格认定通过者签发资格认定书,作为在我校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自资格认定之日起,申请者需在一年内通过我校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达到所申请专业规定的学分。申请者如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取消此次申请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修满学分者,本次申请无效。
取得学分的办法:申请者来我校按博士研究生修课的办法取得学分。跨学科申请者需补修至少两门所申请学科硕士阶段学位课程。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还需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学科综合考试(资格考试)。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生导师应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论著等。重复使用同一内容取得学位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学位。
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学位申请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申请者应提交至少一篇署名南京农业大学与博士论文有关的第一作者文章方可申请答辩。同时应提交正式学位论文五份(需隐去导师姓名和致谢部分)。论文格式按照《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3)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应在论文答辩三个月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的秘书送阅。论文评阅人由研究生院聘请,论文评议采取“盲送”方法。论文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4)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位应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论文要在答辩日期一个月前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三、组织管理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是全面贯彻我国学位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同等学力人员达到申请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证培养质量,我校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标准,并与在校生一样,协助申请者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申请者完成课程计划及学位论文的设计方案,解答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好学位论文的水平关。指导教师同时也是申请者申请学位的推荐人。
学位申请者可以来我校完成学位论文,也可在本单位利用具备的有利条件完成学位论文,采取何种方式由指导教师与申请者协商确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在我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应遵照我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到校外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应事先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申请,未经同意而提交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为帮助同等学力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作出成绩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
申请学位的费用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支付。费用主要包括:1.报名费、资格审查费;2.课程学习和考试费;3.导师指导费;4.学位申请费;5.论文评阅和答辩费;6.管理费。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硕士申请者约10000元/人,博士申请者约15000元/人。申请人的科研经费自理或与导师协商解决。申请人来我校学习或从事论文工作期间的食宿费自理。
对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学位委员会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保障该工作健康发展。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即行废止。以上条款,由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