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财教[2009]35号文件精神,我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实行补偿。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国家对每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五条 国家对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七条 资助程序
1.政策宣传。由南京农业大学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各学院,在毕业年级深入开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2. 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学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每年6月30日前,学校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4.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5.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对学生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6.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我校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8.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
9.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10.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八条 受助学生管理
1.建立南京农业大学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2.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3.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