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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和管理,推动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持久地向前发展,以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科技、文化、劳务服务或有组织的生产经营,取得报酬,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不足而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文化服务,开展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知识。

第三条 倡导和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勤工助学能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增强社会责任感,加深对党的大政方针的理解。同时,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他们自立自强,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服务集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组成:

  任:庄娱乐

副主任:孙  健 周光宏 曹卫星

  员:刘营军 胡 锋 张海彬 陈兴华 万 健 方 鹏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和团委干部共同组成,并设专职工作人员编制。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织和指导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性工作。

第九条  为了便于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管理部门。各学院分团委、院学生会设立勤工助学部,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和规定、社会公德,遵守学校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成为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业者;不得进行经商活动,严禁走私贩私,倒买倒卖,非法传销活动。同时学生在从事各项勤工助学活动中也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有余力,利用课余和假期参加的原则;严禁占用学习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讲究职业道德,诚信无欺,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得违约、误工和顶替,要积极维护勤工助学信誉。
  (四)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方面要获得一定报酬,更重要的是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达到培养自立精神,认识社会,尊重劳动,锻炼能力,提高素质的目的。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优先安排特困生。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一般先要参加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端正思想,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参加有酬劳动和无酬公益劳动,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和勤工助学之间的关系,划清勤工助学和弃学经商的界限。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范围和途径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包括智力型、管理型、劳务型和经营型四种形式。智力型主要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智力输出与服务,如科技成果推广转让、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家教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管理型是指各种助管工作、如学生食堂协理员,各种公共场所管理员、学生宿舍管理员、有关职能部门办事员等;劳务型是指劳务服务活动,如卫生清理、校园绿化、校办产业生产等活动;经营型是指由勤工助学中心创办的生活服务部、废品收购部、旧书交流部、读者服务部等各种勤工助学实体。

第十四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要不断扩大勤工助学范围和途径。各种投资较大的经营型勤工助学的实体创办,须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论证报告,经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要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要加大力度,选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各单位都应关心支持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方便,优先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一)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其工作适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二)学校的清洁、卫生、绿化临时工等要逐步向以雇用学生为主过渡。其它生活服务,治安方面也应较多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岗位。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围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各种机会,扩大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鼓励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联合有关方面推进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以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等方式动员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信息服务。团委要明确专人承担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工作,指导学生会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协会等组织,鼓励他们对外联系、自我服务。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审查批准,予以登记。参加本学院组织的活动,由各学院审批,报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应接受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在学院或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签订勤工助学合同,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接受单位应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带队,把勤工助学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对学生引导。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工具、设备、劳动过程中工伤事故、劳保、福利、安全由接受单位负责。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其它纠纷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出面协调解决。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参加完勤工助学活动后要认真填写勤工助学活动登记表,由接受单位或个人签署意见,经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审定后,由计财处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酬金发放手续。校内勤工助学补助金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到两次,各用人单位酌情在学期中或期末按要求报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后集中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工资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状况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接受单位为校内单位或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据工作岗位性质,原则上不低于8/每小时,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依据单位实际(是否为创收单位)可承担全部或1/2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的勤工助学经费按每生每年60元的标准分学期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划拨,各学院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设立岗位、发放补助,并将设岗情况和经费发放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报酬按劳动协议付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七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加大专项投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维护学生权益。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学校采取严格审查资格、签定劳动协议等切实措施,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甚至取消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建立长效机制。学校要把勤工助学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同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制的转换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做好制度规范,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和各学院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情况作以记载,定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一)对于工作态度端正、积极主动、踏实肯干、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安排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各学院要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作者: 发布人: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