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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教职工对劳动人事争议产生纠纷时应做如下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者公告送达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处分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成立教职工处分申诉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不服处分的申诉。仲裁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纪委办、工会、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的负责人、法律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处分决定的建议: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出变更处分决定的建议: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